电池消费税正式落地 到底哪些要交税、哪些不用交
2026-09-04 · 杠杆炒股平台

第十一届动力电池应用国际峰会(CBIS2026) 数智创新·协同布局 - 撬动全球新能源价值链 承办单位: 壹能(北京)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总 冠 名: 武汉 逸飞激光 股份有限公司 联合主办: 深圳市中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9 月 1 日起, 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》( 2026 年第 20 号) 落地,电
第十一届动力电池应用国际峰会(CBIS2026)
数智创新·协同布局 - 撬动全球新能源价值链
承办单位: 壹能(北京)网络科技有限公司
总 冠 名: 武汉 逸飞激光 股份有限公司
联合主办: 深圳市中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
2026 年 9 月 1 日起, 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》( 2026 年第 20 号) 落地,电池消费税 正式调整 。
值得注意的是, 很多企业看完公告原文,依然分不清 电芯、电池簇、储能系统、充电宝、半固态 电池,以及 换电租赁、出口 等 业务到底要不要计税,对企业相关业务的成本核算、纳税申报、出口退税 等, 带来不小的实操 困扰 。
近日,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发布第三批 电池消费税 即问即答,针对产业高频疑问划定清晰征管口径,厘清应税与非应税边界,也纠正了行业不少流传的理解误区。
首先,需要明确的是,电池消费税 征税的核心对象是 电芯、电池组、电池簇 这类电化学本体单元。
其次, 需要缴纳消费税的 典型 场景 如下 :
1. 电芯生产企业,销售环节要交税。
锂离子电芯属于政策定义的电池基本功能单元,电芯制造企业销售电芯环节,就需要缴纳电池消费税。
2. 电芯组装 成 电池簇, 销售环节 要交税。
企业外购电芯( 未税 ),通过串并联做成电池簇,电池簇属于应税 “电池组”,需要计征消费税。
重点: 组装电池簇 / 组企业 按 自身 实际生产领用数量, 可以 抵扣上游电芯已经缴纳的消费税。
3 . 自产电池用于换电租赁,移送环节要交税。
电池厂自产电池,不对外销售,拿来做换电、电池租赁业务,不是等到对外收取租金才计税, 而是在 电池移送、投入租赁业务的 环节 ,就要缴纳消费税。 也就是说, 自产自用视同销售。
4 . 半固态电池,不能享受固态电池免税 政策。
政策给固态电池 留有 免征消费税 窗口 , 但 口径卡得很死:只有完全依靠固体电解质传导离子才算固态电池。
而 市面上半固态 电池 (混合固液 电池 ), 同时含液体电解质和固体电解质,因此其 不属于免税范畴, 相关生产企业需要缴纳 电池消费税, 而 不 能 把半固态 电池 当成固态 电池 去申报 免税 。
5 . 混合电芯电池 包 ,能不能免税看国标达标情况。
企业生产的电池包 产品, 包含 锂电、钠电电芯,不会自动享受钠电池免税。 如果要享受钠电池免税政策,电池包必须符合钠电产品的国家标准,达不 到国标 或没有国标的产品, 就正常计税。
6 . 开票时间≠ 纳税时间 ,纳税时间按合同 / 发货判定。
采取 赊销、分期收款 结算方式的, 按书面合同约定收款日, 作为消费税交税时间 ; 书面合同未约定收款日期或 无合同 的, 则发货当天 纳税 。
采取 预收货款 结算方式的, 发货当天 纳税 。
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, 发货 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纳税。
采取其 它 结算方式的,为 收 款 当天 或者取得 收款 凭据的当天 纳税 。
误区提醒:不是开出发票才算纳税时间,不要拿开票日期作为计税节点,容易产生 相关 税务风险。
再次,免征 电池消费税的场景 如下:
1. 充电宝(便携式移动电源)不用交电池消费税。
充电宝属于面向终端的完整电源系统,不属于应税电池征收范围,无需缴纳消费税。这其中有两种情况:一是如果企业外购电芯,所生产的充电宝,则不用交税;二是如果企业自产电芯,用于生产充电宝,则应在电芯移送使用时申报缴纳消费税。
2. 整套储能系统本身不征税,征税节点落在上游电池 簇 。
企业买电芯做电池簇要缴税; 电池簇 再集成热管理、消防、电控之后的储能系统整机,不属于应税电池产品。 也就是说,整套储能系统 和充电宝类似, 都是在电芯或电池簇环节征税, 储能成套设备不属于应税电池产品,对外销售不再计征消费税。
3. 出口业务:消费税和增值税退税率政策脱钩,这点很多人容易混淆。
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光伏等产品出口退税政策的公告》下调,后续还要取消部分电池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,但消费税出口政策 不受此影响 。
其一,企业 自产电池直接出口,免征消费税。
其二,企业 外购已税电池, 再直接 出口:可以退还前道环节已经缴纳的消费税。
注意点 : 如果 企业 买电池包, 搭载于 新能源汽车,再 随整车 出口, 且 外购电池包已 缴纳 消费税, 则 不能申请退税。只有出口电池本身,才适用 免征 消费税, 或已缴消费税退税 。
其三,企业 内外销混产,领用 材料(电芯) 阶段分不清这批电池将来是内销还是出口,怎么处理
依据相关政策, 如果 企业 采购电芯用来生产国内销售的电池,可以按照实际消耗的电芯数量,把上游已经缴纳的消费税拿来抵减自身需要缴纳的税款。
如果 企业 采购电芯用来生产本厂自产出口的电池,出口成品电池享受 消费税 免税,但电芯环节已经交过的消费税,既不能抵扣,也不能退税。很多工厂 领用材料环节 时,没法预判成品最终流向,政策允许 在 投料当期, 企业 申报抵扣外购已税电池对应的消费税; 待 后续确定这批电池用于出口, 则 要在确定出口的当 期 ,把之前已经抵扣的对应消费税做冲 减 处理。 也就是说, 前期投料时已经抵扣过的消费税, 待 确认 电池 产品 将 用于自产出口后,要在当期申报 出口 时把对应税款补回 来 ,该部分上游消费税最终计入企业生产成本。
逻辑:出口电池本身免征消费税, 但 对应的上游原料( 电芯 )消费税既不能抵扣,也不能退税。 因此,相关 企业要做好内外销原料耗用台账划分。
此 次答疑划清了一条核心边界:消费税征税对象是电芯、电池组 / 电池簇这类电化学本体;二次集成后的终端整机设备(储能系统、充电宝)本身不征电池消费税。
半固态 电池 不能蹭固态 电池 免税 政策 、换电租赁移送即计税、出口消费税与增值税退税 是 两套独立规则, 这些都 是锂电、钠电企业接下来 需要重视的环节 。很多工厂、集成商容易把系统整机和电池组混为一谈, 企业内部在 后续 开票、成本核算、出口退税 等方面, 都要重新梳理 口径,以免造成税务风险 。